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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

更新:2024-10-11 15:03:46    发布:易考360__大学生必备网

2025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5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时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我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其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及推荐免试。

除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命题的统考科目,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我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我校仅接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六条 2025年我校拟招收硕士研究生1852人,其中学术学位硕士拟招生613人,专业学位硕士拟招生1239人(包括我校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儿科学)“5+3”一体化拟转入学生人数)。具体招生规模及各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名额为准。拟招收推免生人数和我校临床医学“5+3”一体化学生转入人数以“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最终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后续,我校官方网站将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一)《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即各院系所、各专业拟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

我校部分专业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报考,拟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1。

(二)《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规培类硕士研究生规培基地拟招生计划》(即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各规培基地拟招生计划数,详见附件2)。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文件精神,我校设立下述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每生每年20,000元,择优评定。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非定向就业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资助力度;同时学校设立特别困难补助,设有“大商助学金”、“成大助学金”、“爱心帮扶基金”等各项奖学金。

第三章 招生类型及学费标准

第八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为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临床医疗及相关技能训练为主,均须缴纳学费。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第九条 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代码不同。部分代码容易混淆,下表所列为部分招生学科(专业)及类别(领域)代码的前4位数字,考生在报名时务必准确选择并填报。

学科 (学术学位)代码备注类别 (专业学位)代码备注
临床医学1002同一学科下各专业代码不同(为6位数字),均属学术学位临床医学1051同一类别下各领域代码不同(为6位数字),均属专业学位
口腔医学1003口腔医学105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1004公共卫生1053
护理学1011护理1054
药学1007药学1055
中西医结合1006中医1057
基础医学1001医学技术1058

第四章 学制及就业方式

第十条 学制为三年、学习方式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协议就业。报考时选择“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录取后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我校,毕业后采取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和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录取后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按合同就业,不能自主择业。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须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应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

第五章 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我校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其中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加试两门与报考研究生专业相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具体加试科目在复试前由我校通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报考时须满足我校下述学业要求:

(1)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若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提交进修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另需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对应或相近的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具体加试科目在复试前由我校通知)。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五)存在违约情况的本科定向毕业生,不得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因存在违约情况导致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相关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报考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还须满足我校招生专业的报考要求。考生专业的“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可参照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附件3)。2019年及以前专业名称及相关信息参照当年的本科专业目录。

(一)“临床医学(1051)”“口腔医学(1052)”“中医(1057)”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我校仅接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考生入学时须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如为专升本考生,则专科专业与本科专业须一致。

对于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专业为“临床医学”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临床医学(1051)”各专业学位领域。

(三)报考我校“临床医学(1051)”专业学位的考生,如专业为“医学检验学”“麻醉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仅可报考相对应的专业学位领域,即“临床检验诊断学”“麻醉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眼科学”;如专业为“儿科学”,仅可报考“儿科学”和“儿外科学”;如专业为“医学影像学”,仅可报考“放射影像学”“核医学”和“超声医学”;如专业为“放射医学”,仅可报考“核医学”。

(四)“口腔医学(1052)”专业学位各研究方向,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口腔医学”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五)“中医(1057)”各专业学位领域,我校仅接收专业为“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和“中西医临床医学”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报考。

(六)“心理学(040200)”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理学”门类中“心理学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七)“生物学(0710)”“基础医学(1001)”“临床医学(1002)”“药学(1007)”学术学位各招生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及“理学”“工学”“农学”门类中与生物科学、医药科学相关专业的考生报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具体如下:

1.“人文医学(1001J1)”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法学”“哲学”门类及“理学”门类中“心理学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2.“人体解剖学与组织胚胎学(100101)专业”按研究方向,其中:“01人体解剖学”方向仅接收“临床医学类、基础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及法医学类”考生报考。

3.“健康法学(1002J2)”专业,我校除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及“理学”“工学”“农学”门类中与生物科学、医药科学相关专业的考生报考外,还接收专业为“法学”门类中“法学”“知识产权”专业及“管理学”门类中“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考生报考。

4.“健康管理(1002Z2)”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及“管理学”门类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报考。

5.“临床检验诊断学(100208)”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八)“口腔医学(1003)”学术学位各招生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口腔医学”的考生报考。

(九)“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1004)”学术学位各招生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十)“中西医结合基础(100601)”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药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及“基础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考生报考;“中西医结合临床(100602)”专业,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

(十一)“护理学(1011)”学术学位及“护理(1054)”专业学位,我校接收专业为“护理(学)”“助产(学)”的考生报考。

(十二)“公共卫生(1053)”专业学位,按研究方向,其中:

1.“01流行病学”和“02卫生统计学”研究方向,我院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及“管理学”门类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报考;

2.“03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04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和“06卫生毒理学”研究方向,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3.“05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研究方向,我院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及“管理学”门类中“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报考。

(十三)“药学(1055)”专业学位各研究方向,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药学类”“中药学类”及“工学”门类中“化工与制药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十四)“医学技术(105800)”专业学位,按照研究方向,其中:

1.“01医学影像技术”,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及“工学”门类中“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考生报考。

2.“02医学检验技术”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医学技术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专业的考生报考;

3.“03康复治疗学”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医学技术类、中医学类以及相关医学专业的考生报考;

4.“04临床营养学”我校仅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中中医学类,食品卫生与营养专业或相关医学专业;“农学”门类中农学、茶学专业;“理学”门类中生物技术专业、生物信息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门类中食品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的考生报考;

5.“05眼视光学”专业仅接受专业为“医学”门类中“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专业考生报考;

6.“06病理技术”专业仅接收“医学”门类中“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法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下“预防医学”专业;“医学技术类”下“医学检验技术”及“医学实验技术”专业考生报考;

7.“07健康数据科学”我校接收专业为“医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中“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理学”门类中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生物信息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门类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的考生报考。

第十四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如报考我校,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我校复试。已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其他符合免初资格(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如报考我校,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与网上确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请详见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发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可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

4.考生应按我校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报名期间,我校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7.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我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8.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当事先了解解放军及我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我校联系。

9.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我校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0.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1.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及我校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12.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二)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个人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材料,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六条 我校和报考点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报考点和我校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十八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第六章 初试

第十九条 初试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初试地点由报名点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二十一条 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详见附件4)。

第七章 复试

第二十二条 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我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校复试前另行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我校所在省份“辽宁省”为一区。

第二十五条 我校将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我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分学科门类或专业,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我校将参考教育部划定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我校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我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差额比例由我校自主确定并在复试前提前公布。

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复试前我校将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考生须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二十八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我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三十条 符合教育部有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要求的考生,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加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我校将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我校将结合招生专业情况,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第八章 调剂

第三十二条 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我校调剂工作办法(基本要求、工作程序等),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我校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三十四条 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

(一)报考照顾专业(指中西医结合及中医硕士,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二)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其初试成绩须符合我校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三)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考生申请调剂前,应充分了解我校调剂工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我校调剂工作由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六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我校将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我校将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我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九条 我校在复试的同时将通过多种措施,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必要时还将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我校将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章 录取

第四十条 我校将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辽宁省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补充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一条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四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我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四条 我校将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并公开招生信息,同时在我校网站上公布我校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十五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将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备注说明。

第四十六条 拟录取名单经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我校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章 违规处理及监督复议机制

第四十七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督查和监管。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将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对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复议。

第四十九条 考生认为我校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申诉人,如对我校答复存在异议,可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辽宁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招生过程中,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411-86110153

电子邮箱:dyyjszs@163.com

咨询方式:详见《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二级学院联系方式》(附件5)。

通讯地址: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南路西段9号,邮编116044)

附件【附件1:《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 副本.pdf】

附件【附件2:《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规培类硕士研究生规培基地拟招生计划》 - 副本.pdf】

附件【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 - 副本.pdf】

附件【附件4:《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 副本.pdf】

附件【附件5:《大连医科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咨询二级学院联系方式》.pdf】

点击查看原文附件:http://yjs.dmu.edu.cn/info/1017/8666.htm